邢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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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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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办理盗窃案缓刑结案

发布者:邢波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A2地块8号楼地下二层车库内,趁无人之机,盗窃金三立牌ST-cc9229型模拟室外匀速球形摄像机1台,价值2700元。同年8月9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根据群众指认在中海国际社区18号楼将赵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摄像机1台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证言、物证被盗摄像机照片、鉴定意见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3)16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收款收据及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邢波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济南分所刑事部主任,兼任山东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