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自2007年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高管。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三次,每次期限三年。2017年合同期限届满,杨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杨某向公司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公司没有答复。原告继续上班,公司继续给原告发放工资。随后某公司向杨某发出《待岗通知》。杨某收到通知后,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不予以理睬。也不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杨某诉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1、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什么情况下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根据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但要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结论:劳动者要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双方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注意: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么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并支付双倍工资。
审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杨某工作满十年之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计11个月的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