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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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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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80人看过

姚先生问:我弟弟上个月开车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横穿马路的骑电动车的人当场死亡。我想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秦景敏律师答复:因遭受事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的赔偿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其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你需要落实如下问题:死亡受害人的年龄、死亡受害人的户口性质以及应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可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到网站上查询)。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你弟弟驾驶的是机动车,应该是投保了交强险的,那么应该先是由你弟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进行分担。如果你弟弟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超过交强险限额而由你弟弟应承担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如果是通过协商解决,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否则,你弟弟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将会比较麻烦。建议最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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