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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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旅游 |1059人看过

冷先生问:我上周和几个朋友一起随旅行社到西北老区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一个购物商店,怂恿我们进行购物。我和朋友平均每人购买了约3000元的折价物品,回来后却发现上了当,因为在我们当地商店,同样的物品仅价值1000余元。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

秦景敏律师答复: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带领游客到具体购物场所选购物品,诱使甚至强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则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了旅游秩序的混乱,也严重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0月1日期《旅游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你完全可以据此尽快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如果旅行社予以拒绝或者无故拖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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