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一则以《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的法制新闻被众多新闻媒体刊发、转载,其热度一如刚刚过去的炎炎盛夏。这篇新闻的主要内容所指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已于6月18日公告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媒体报道时使用这样的标题,笔者认为是很不应该的,是错误的。这篇报道之所以如此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说明《解释》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不可否认,也与新闻媒体使用了《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一吸引大众眼球的标题有直接的关系。本来进行法制宣传也是媒体的职责之一,无可厚非,但使用了这样的标题却容易对社会大众造成误导。因为“下班买菜”是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介绍《解释》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具体规定的四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讲到何为“合理路线”时所举的例子,其并没有也不可能讲“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这样的话。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内容,关于“下班买菜”的情形,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下班买菜过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说成“下班买菜出交通意外算工伤”是没有问题的,对于出其他意外,比如自己摔倒、被掉落的悬挂物或者树枝砸伤等就不属于工伤。但媒体使用《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作为文章标题,极易误导社会大众形成“下班买菜出任何意外都属于工伤的”错误认识,这是一种错误的宣传报道。希望新闻媒体改正此前的说法,至少不要再继续以这样的标题进行转载报道。
作者:秦景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