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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交付,不产生房屋交付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秦景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650人看过

房屋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未交房。具体来说,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交付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一、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违反了国家《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因此,将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严重违反了我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产生房屋交付的法律效果,应依法认定未交付。否则,就是无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

《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内容中的条文说明部分规定:“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因此,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完毕后必须经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标准化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这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备案,甚至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即将房屋交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国家只所以对建筑工程的交付使用制定了诸多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商品房流入社会,这正说明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因此,商品房的交付条件除了要符合或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上述《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标准化法》、《规划法》和《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中法定的交付条件。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不得违反和排除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这是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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