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王某(男方)
被 告:朱某(女方)
代理人:秦景敏,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述: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20日王某母亲将8万元彩礼存到以朱某名义开立的存单账户里,并把存单交给了朱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2月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王某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该8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而要求分割。
案例评析:
关于婚后王某母亲给付的该8万元彩礼属于女方朱某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有,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有。主要理由是:该8万元系婚后王某母亲给付,性质上属于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8万元应该属于王某和朱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8万元属于女方朱某的个人财产,男方王某无权要求分割。理由如下:
1、双方皆认可该8万元是在婚前由男方承诺给付的彩礼,只是在婚后第二天才实际给付而已(由男方王某的母亲将该8万元存到以女方朱某名义开立的存单账户里,并把存单交给了朱某)。
2、该8万元的性质属于彩礼这一事实是非常明确的。既然属于彩礼,那么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彩礼是男方根据习俗而送给女方的(给女方本人或者女方父母),法律性质上就是属于单方赠与,绝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即便该8万元彩礼是在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的第二天给付的,但并没有改变彩礼的性质,更不可能因为是婚后(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非一般认为的举行婚礼)给付,就机械的认定属于赠与双方的,这是对法律关于夫妻婚后共同所得规定的曲解。至于为什么是婚后给付,男方解释:“在我们领证上午都在吵架,父母认为我们感情不稳定,所以才在婚后给这8万元”。也就是说,这是王某的父母故意选择在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给付的,是一种“留后手”的单方行为。但不管怎么样,既然属于彩礼,就不会因为给付时间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还是其后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化,更不会因为在结婚登记以后给付就属于婚后父母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无论怎样,彩礼的性质决定了只能属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与男方无关,根本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认定为属于夫妻共有,就不仅严重破坏了彩礼这一习俗在规范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更极易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于情于理与法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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