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甲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
甲乙双方就合伙从事经营 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为 (目的) 拟成立 厂(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的名称为准),厂址位于 。
第二条 该厂性质为合伙企业,由 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事宜。
第三条 合伙经营的项目和范围为: 。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合伙出资的方式、数额、交付出资的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注:各合伙人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或知识产权出资,予以作价时,既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付完毕。逾期未交或未交齐的,应以应交而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
3、甲乙双方的合伙出资额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经营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由双方进行清算。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如其中一方先行承担,另一方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他人可以入伙(或不同意他人入伙),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需承认本合伙协议;
(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履行合伙出资的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4)订立入伙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伙人可以退伙(或不允许退伙),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 月(日)提出,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本合伙协议允许(或不允许)转让自己的出资。(如允许转让)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双方同意 方为所设合伙组织 厂的负责人(厂长),任期 年,期满后由 方继任。负责人(厂长)的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 ;
(4) 。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汇报;
(3)查阅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的同意,禁止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否则,除业务利益归合伙企业外,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合伙组织;
4、禁止任何一方与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5、禁止将合伙企业财产非法占有或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自己使用。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目的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伙;
(4)合伙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5)法院根据一方的请求判决解散合伙;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 (如公证机关)进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财产的顺序进行。对固定资产或不可分物,可折价卖给其中一方或第三方,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则不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双方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且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诉诸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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