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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张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景敏|时间:2020年07月16日|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张X、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张XX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160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13.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退场费用10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的徐工320胶轮压路机一台在长沙进行施工,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止,暂定2个月,每月租金为14000元,干满一个月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交付当月租金14000元,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进退场费用的承担。但被告实际使用设备后,未依约支付租金。截至设备退场之日,被告应付租金为24267元并应承担设备退场运费,但被告仅支付了8200元租金,余下租金16067元及退场费用105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X、张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X、张XX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租赁原告李X的压路机设备使用。2017年11月28日,原告(出租方、甲方)李X与被告(承租方、乙方)张X、张XX补签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徐工302胶轮压路机1台,租金14000元/月。施工地点:长沙,租赁期限:二个月,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止,暂定2个月,租期从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开始计租,租赁费按包月计算;第一个月干不足一个月时间,按一个月计算租金;尾月干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租。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由乙方负责。干满一个月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14000元,但甲方不承担发票,当月租金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到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停机或将设备撤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设备租用期不满三个月进、出场费用乙方支付,满三个月以后,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乙方除补交应付租金外,还应承担租赁期间月租金的20%作为违约责任。该合同乙方签有“张X”、“张XX”,其中“张X”系由被告张XX代签。
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1月26日被告张X已找拖车将设备运输进场,同时被告张X还要求原告将租赁合同带到其家中,并授权由被告张XX与原告签订合同。聊天记录还显示,被告张X于2018年1月11日以先付租金的形式付给原告现金4200元;于2018年2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又付给原告租金4000元。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与被告张X确认“11月26日-1月17日”、“11月27日开始干活,1月17日干到晚上,共1个月22天,租金1.4万/月”,被告张X均未对租赁时间提出异议,只是回复:“租金合同写的一万三吧?”“当时谈的不是一万三吗?”原告则回复:“1.4(14000元)。”
2018年5月24日,原告找戴姓运输人将涉案设备从长沙XX回徐州,该运输人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从长沙到徐州机运输费10500元整。
原告主张二被告尚欠其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设备退场费用未付,故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XX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张X授权张XX代其签字,该合同亦应对其产生约束力。原告提供租赁设备后,二被告理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与被告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使用原告设备的期间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月17日共计51天,根据《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以租金14000元/月计算,应为23800元,扣除被告张X已付租金8200元,尚欠15600元。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不按时交纳租金,除需补交应付租金外,还应承担租赁期间月租金的20%的违约金,即14000元*20%=28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设备租用期不满三个月进、出场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自行拉回设备支付的退场运费10500元,亦应由被告张X、张XX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所欠租金1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00元;
二、被告张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设备退场费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张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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