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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某橱柜、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科旭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A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橱柜(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经营者:王某某,女,1968年,住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某某,男,1984年,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再审申请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橱柜、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2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被申请人某橱柜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签订的《某橱柜订购合同》未经A公司授权,也未对许某某的签字行为进行追认,合同行为与A公司无关;合同中对订货材料的数量、单价、货物总价款等约定不明确,用于A公司的建设项目还是用于许某某负责的其他项目,该事实并不清楚,一、二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某橱柜提供的《结算清单》及《收据》系某橱柜单方制作,未经合同双方进行结算;既然许某某是萨迦县扎西岗乡、麻布加乡、雄麦乡项目的负责人,其对该项目中所有欠款应当清楚,但在2017年底萨迦县人民政府锁定对外债务时却未提出来,很显然本案的欠款与A公司的建设项目无关,很可能是被申请人相互勾结,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二、原审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与其他三个案件的案情如出一辙,各案原告互不相识,却在同一时间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同一时间提起诉讼,如果不是许某某从中联络,怎么会如此巧合,显然本案属于典型的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即便认定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有什么足以让某橱柜相信许某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呢。综上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再审申请人A公司认为,其未对许某某进行授权,对许某某的签字也未进行追认,许某某因案涉工程对外欠付的债务,在2017年政府锁定时已进行清算,当时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很可能是双方勾结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本院认为,原审期间A公司认可许某某为案涉工地负责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A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拖欠款拨付审批表》中均注明“项目负责人许某某”,表明许某某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处理案涉工程相关事宜,在本案中签订《某橱柜订购合同》;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也是受益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对许某某的项目负责人身份未提出异议,许某某因案涉工程对外订购橱柜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许某某订购的橱柜未使用于案涉工地,其以未对许某某进行授权、也未事后追认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不成立。2017年政府锁定债务进行清算并不能排除债权人某橱柜依据相关事实提出支付主张。二审判决认定许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属认定正确,再审申请人A公司该再审理由不成立。

二、原审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根据前述理由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二审判决根据A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拖欠款拨付审批表》等证据,认定许某某为案涉工程的负责人,其从某橱柜订购橱柜用于A公司承包的案涉工地,理应由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某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此予以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再审审查阶段A公司提交《企业内部生产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主张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为许某某,其对外产生债务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经电话询问许某某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查上述合同形成于2015年8月28日,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等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之要件,不能以此作为本案再审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德青卓嘎
审  判  员   洛桑尼玛
审  判  员   达娃次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仓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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