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国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保定市XX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北省高XX行政裁定书(2016)XX行终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XX,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A,该市市长,上诉人A诉保定市XX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6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以保定市XX对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确有可能公开不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