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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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情人节的你,不可忽略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541人看过

“亲,明天是情人节,你还在一个人默默地孤独着吗?想租个‘王小贱’陪你过节吗?”“想知道老公有没有外遇吗?我们可以帮您调查您老公对婚姻的忠诚度!”

伴随着情人节的临近,网上各种出租广告也纷至沓来,同时,一种自称为“婚姻调查员”的新兴职业也悄然出现,大揽调查生意。这些人多是受夫妻一方委托,对另一方情人节这天有无外遇进行调查,而其采取的调查方式则主要是窃听、窃录和窃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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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一个来月前,网络上“租情人”过节的信息就随处可见。

有的网民甚至发布出租自己陪人过节的帖子,并且明码标价,如陪逛街15元/小时;陪吃饭8元/小时;陪看电影10元/小时;拉手10元/次;拥抱50元/次;接吻100元/次。

不少网友认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可以考虑,情人节晚上独自一人走在街上,看着别人手拉手亲近的样子,难免会有些难受。

但也有网友透露,自己曾尝试过用这种方式过节,但如果遇到品质不好的人,也挺危险,对方会在看电影时动手动脚,还有的人散步时专门挑偏僻、灯光暗的路走。

法律解读  约定拉手和拥抱 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租情人过节,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

雇主与受雇方就租情人过节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对协议内容区别对待。若协议内容仅为节日期间受雇方陪同雇主逛街、游玩、采购、吃饭,那该协议约定内容便为普通的雇佣关系,应当有效。

但若协议约定拉手、拥抱、亲吻等内容,则因违反公序良俗,该部分协议应属无效。若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涉嫌卖淫嫖娼,应受到法律处罚。

雇用情人存风险 一方违约恐难追偿

如受雇方了解了雇主个人隐私后,对其进行敲诈胁迫;再比如受雇方借受雇的便利条件,盗取、抢劫雇主财产;还有就是受雇方对女性雇主进行强奸等。

因法律未对租情人过节这种行为加以保护,致使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得到保障。无论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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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突出浪漫气息,不少男士都想选在情人节这一天向女方表示爱的程度,赠送女友十分贵重的礼物,有些人甚至赠送汽车或是昂贵首饰。

但是,这常常只是一时冲动,事后发觉两人并不适合,提出分手时,男方又想找女方要回赠送的礼物。

法律解读 礼物属无偿赠与 分手时无权收回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男女恋爱期间,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均应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

律师提醒,如果要进行大额财产赠与,如赠与房屋、汽车等,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以约定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属,或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没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应谨慎对待赠与行为。

TOP 3

一些特殊的广告短信,发短信者自称是一家调查公司,其中一项业务就是“代为调查婚姻忠诚度,并取得电话录音证据”。

只要接到委托,“婚姻调查员”就会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查清丈夫或妻子在情人节这天有无外遇,并将通过窃听、窃拍、窃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交给委托人,绝对替委托人保守秘密。

●法律解读 调查员身份违法 为索钱可能敲诈

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民间机构。

“婚姻调查员”的性质其实就是私人侦探,其身份是我国所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雇用“婚姻调查员”进行所谓的“婚姻调查”活动时,很容易出现调查人员手持私人生活记录,对委托人或是被调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

另外,“婚姻调查员”的目的是从委托人处获取钱财,为了达到目的,这些人可能会伪造调查事实,结果导致委托人和被调查者出现信任危机甚至婚姻破裂。

夫妻间窃听窃录 属侵犯个人隐私

“婚姻调查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密拍、密录、跟踪、监视、角色扮演等手段,为委托人提供配偶的个人生活动向、人际交往范围等个人隐私材料。

丈夫窃听、窃录妻子行踪或妻子窃听、窃录丈夫行踪,如果是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被窃听者的住所,那就是对配偶隐私权的侵害,属违法行为。

此外,非法跟踪配偶、私拆配偶信件、偷看配偶日记等行为,也属违法行为。即使配偶有婚外性生活,擅自向社会公布,也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窃听窃录当证据 离婚索赔法院不认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这即为禁止性规定。

因此,利用窃听、窃录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离婚时向对方索要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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