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赠与是不容易撤销的,而彩礼是有条件可以返还的,可赠与和彩礼该如何认定呢?巨额金钱算不算彩礼呢?
案情:
2015年春节期间,张某宇黄女士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张某做生意有些继续,对女友花钱很是大方,双方家长见面也商议了婚期以及具体事项,于是两个人开始同居。按照风俗和女方的要求,张某前后给了女方五十万,让女方买房交首付。可不到一个月,张某因工作去了外地一个月,等回来后,发现黄女士没有买房,也不再配合结婚登记的事,更是找理由与张某经常吵架,两个人关系破裂。
起诉:
2012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黄女士返还彩礼50万元,并出具转账凭证和媒人证言以及录音证据。黄女士辩称50万属于张某自愿赠与并已经花销约10万用于购买婚礼衣服和用品等,并称已经同居,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
结果:
该案审理法官认为,男女双方交往意图是为了结婚目的,大额给付是为了购买婚房,应属于彩礼性质,既然双方没有结婚的合意,彩礼理应予以返还。鉴于双方同居了一段时间,且女方提供的票据显示确实发生了实际花销,可适当酌减返还部分。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反打成协议,女方返还男方42万元,男方撤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彩礼纠纷问题处理作出规定。
建议: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目的而发生的大额经济往来,最好事先约定用途和目的,并通过转账进行以便留下凭据。无论男女应该遵守共同的约定,不管是结婚还是分手,感情和财产厘得清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