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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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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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两个孩子可否判归一方抚养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94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解某某和小丽在广西打工时相识,1995年8月17日在家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7月8日生女孩解娜娜,2005年5月20日生女孩解玲玲。因双方聚少离多产生隔阂,已分居生活半年,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时,原告解某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在广西打工时相识恋爱,同年8月17日办理结婚手续,1996年7月8日生女孩解娜娜,2005年4月13日生女孩解玲玲。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不好,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夫妻欠债105000元,请求法院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和共同财产由法院判决。

被告小丽辩称,原告与其他女人同居生活,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同意,但婚生小孩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必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原告解某某要求与被告小丽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解玲玲随被告小丽生活,婚生小孩解娜娜随原告解某某生活,由各自负担随其生活小孩的抚养费用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小区房屋归原、被告谢粤、谢慧香共同所有,在俩小孩成年前,该房屋由原告负责管理。

四、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由原告承担20000元,由被告承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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