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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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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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给付经济帮助

发布者:刘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44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原、被告系大学同学,1996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底开始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2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月至3月,被告患牛皮癣入住北大医院,同年5月被告病情加重,住进人民医院确诊为艾滋病,后被转至地坛医院,至同年7月出院。2006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07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初,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半年以来,双方之间的关系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我可以给被告1万元经济帮助。而被告认为仍然与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要求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偿100万。

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及住房。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证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佟某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张某一次性给付被告佟某经济帮助人民币一万元。三、驳回被告佟某其他之请求。

如果原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被告患病后,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次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改善。原、被告于2006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应准许。被告称如离婚,需原告给付其经济补偿100万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无共同财产,故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应当给付经济帮助的情形,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诉讼中,原告同意给付被告1万元经济帮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持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及房屋,故此法院不予处理亦合乎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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