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件成果:客户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货款307,096.6元、律师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2021)川0112执**号裁定终本,终本已近四年。王超律师团队调查某公司出资历史发现邬某抽逃出资50万元、邬某抽逃出资150万元,合计抽逃资金200万元。团队于2025年4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邬某、邬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邬某在抽逃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邬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56元、保全费3448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系终本近四年的陈案通过深耕出资历史、精准锁定抽逃出资股东实现的衍生诉讼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