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国庆期间,王某四人搭乘顺风车车主李某回老家,在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及人员受伤,经认定车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等无责任,车主李某走保险,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却以私家车存在营运,不予赔偿,对于乘客王某的损失应怎么办
【律师分析】
车主将被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了该车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又未通知保险人,且在此次营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目前,网约车有“专车”与“顺风车”两种形式。如果是购买私家车后专门从事网约车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保险车辆的“专车”,原则上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实际用途,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该类专车活动,与投保时告知的非营运个人使用具有本质区别,而且实际上也加大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如未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而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
该案中,按照常理出车时间是节假日而不属于工作日,亦不属于一般上下班时间,收费也具有营业运输性质,而且车主还曾先后搭乘多人前往不同地方,从相关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可判断,车主的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应属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营运行为。
该案中车主改变车辆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应适用保险人法定免赔情形,其损失自己承担,作为对于事故发生无过错的乘客四人的损失可以向车主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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