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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付款凭证可以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所在地。

发布者:李勇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883人看过举报

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仅持一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将另一方当事人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的,不在少数,且多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当前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予以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由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仅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款合同的,应否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个方面进行审查:

1、原告(持有支付凭证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该款项的交付凭证,但无借款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此时,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2、被告(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及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认为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就该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证明,若不能举证,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届时,法庭会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 法院管辖问题,只有付款凭证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现在出借人只有付款凭证,没有关于付款凭证性质定性的证据作证的话,做为法院立案庭无法查明双方的纠纷是赠予、货款、不当得利、借贷,法院立案庭要求提供佐证为借贷关系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为出借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即使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原告所在地法院也不受理,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普通管辖规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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