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被告于2014年3月8日进入原告单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4月11日,被告提出书面辞职,载明“本人自2013年3月8日入职你公司任销售岗位以来,你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现通知你公司,本人从2014年4月11日起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济南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加班费6540元。
【本律师办案点评】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延或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在员工流动较大的行业,用人单位欠缴时间较长,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流失,而且劳动者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增加人力资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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