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离职时,单位往往要求离职人员在离职表中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而劳动者员工往往为了尽快拿到工资,听从单位的意见,在离职表上签署“因个人原因离职”,还有些“法律意识强”的劳动者认为,我有当时录音证明是单位逼迫我写的“个人原因离职”,等我拿到工资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诉讼主张单位违法辞退也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然而法律实务中,劳动者的这个想法并不会被法院支持。不信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杨某系济南某公司职工,2017年7月30日,杨某因拖欠工资离职并提供当时签离职申请时的录音为证,证明当时签署离职原因是单位逼迫。
公司答辩称:杨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并非因我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因此杨某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济南某公司对录音中通话人的身份不予认可,且杨某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证据存有疑点,单独以此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被逼迫的事实;再者,员工离职申请表属于直接证据,而录音属于间接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故员工离职申请表的证明力大于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仅有录音证据不足以反驳员工离职申请表的证明效力。因此,对于杨某的离职原因,本院采信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的信息,即系杨某系个人原因离职。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杨某要求济南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济南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上诉,后经济南中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杨某关于济南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在该案已经生效执行。
【法律建议】
员工离职时一定要按照事实书写离职原因,千万不要自以为看了几篇法律文章就认为自己是法律专家,自以为是,更不能听从单位意见,为了尽快拿到眼前的小利,而丢失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如果实在不去单位当面提交离职申请,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的发生向单位发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权劳动者利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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