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A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B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现在项目已经完工交付使用,对于B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我是否可以直接起诉B公司索要工程款。
律师解答:可以起诉B公司,但在起诉时应当将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理由如下: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方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应当追究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即此种情况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 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并第四十三条规定追究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既能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审理涉及挂靠关系的案件时,也可以追加被挂靠人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