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李勇增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6195872点击查看

劳动关系的成立最早于用人单位成立后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24年02月19日|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周某、李某从1987年开始在济南某学校内部的驾驶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驾培中心”)从事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后济南某学校升级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并入济南某学院。随着学校的发展,学校下设的驾培中心也随着市场的发展于2006年注册成立为济南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培公司”),股东为济南某学院,驾培公司按照市场化公司化管理。在驾培中心变更为驾培公司过程中,周某、李某均一直在该处工作。

周某、李某即将达到退休年龄,对于从1987年在驾培中心入职以来是与谁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周某、李某要求驾培公司从1987年存在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驾培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从公司成立后开始算,对于之前的劳动关系不应由驾培公司承担。双方因劳动关系的确认产生纠纷。

后周某、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从1987年开始与驾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根据周某、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双方从1993年开始存在劳关系。

驾培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裁决,找到专注劳动法案件的李勇增律师,准备向法院起诉。

办案过程

李勇增律师接受驾培公司委托后,经与驾培公司充分沟通后了解学院的发展历程及驾培公司是由驾培中心演变过来,结合多年的劳动案件的办案经验,向驾培公司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诉讼方案,并告知驾培公司:劳动仲裁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并不是用人单位发生合并,而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发生分立、合并,本案并不能适用该三十四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双方从驾培公司成立后才存在劳动关系。

李勇增律师作为驾培公司的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委的裁决,驳回驾培公司的起诉,双方从1995年开始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在意料之中,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驾培公司继续委托李勇增律师代理上诉案件,上诉理由:1.济南某学校与济南某学院的合并与本案并没有关联系,他们只是上诉人股东之间的合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立、合并,并不能认定股东之间的合并就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成立前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2.驾培公司于2006年成立,对于被上诉人在2006年之前与其他单位成立的劳动关系,非因本人原因转入上诉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被上诉人2006年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只能是计算本人工龄及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工作年限的计算统计,并不是认定对于之前的劳动关系也认定为与新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后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采纳李勇增律师的观点劳动关系的成立开始于用人单位成立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驾培公司从2006年开始与周某、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李某与驾培公司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驾培公司是济南某某学院新设成立的一人公司,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因济南某某学院承继济南某某学校的权利义务而认定驾培公司承继济南某学校的权利义务,而周某、李某从济南某学校转入驾培公司工作,并非周某、李某本人原因,此种情况,属于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据该法律规定,驾培公司自成立之日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 全站访问量

    164451

  • 昨日访问量

    1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勇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