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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员工主张劳动仲裁,教育培训机构依据自制制度辞退员工赔偿25万多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23年10月12日|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鲁0102民初xxxx号

原告:李XX,女,19921016日出生,汉族,住 济南市槐荫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 下区文东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7203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3Q2PT69Q

法定代表人:陈xx,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系济南XX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李XX与被告济南XX公司(以下 简称“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4 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新东方培训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新东方培训 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228458.09 元;2、判决新 东方培训公司支付李XX带薪年休假工资,25548.2 元;3、判决新XX公司支付李XX防暑降温费3140元;4、诉 讼费由新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李XX与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XX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要求新XX公司支付违法辞退 的经济赔偿金228458.0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6094元、高 温补贴费3140 元,后经仲裁委裁决:新XX公司向李XX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548.2元,防暑降温费3140元,对于李XX要求的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并未支持。李XX 认为新XX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属于合法辞退 李XX的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李XX 现不服济南历下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决新XX公司构成违法辞退,向李XX支付经济赔偿金。

新XX公司辩称,20206月,李XX所在部门中 学二部反映李XX老师上课行为不规范、工作期间未按学校 要求完成考勤打卡,2020727日学校人力资源部与李XX联系,告知相关情况。2020728 日学校人力资源 部通知工会委员会,同时征求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后,做出解 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向职工代表大会呈报。2020729日学校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双方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 度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李XX要求新XX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228458.09元,与事实不符。李XX违反全校钉钉大群内宣贯的考勤制度,按照李XX201841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贴。其上课不规范行为,首先违反集团教学管理部发布的《新东方线上课堂规范》以及在“新东方济南学校教学团队总群内发布的经过原告两次测试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师行为准则(2020财年修订版),其次按照《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师行为准则(2020财年修订版)》属违反第二章“实施细则”第五条中的第十八款及第二十二款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罚则”第七条的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李XX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向工会委员会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听取了职工大会意见,书面呈报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并已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存在违法辞退情形。因此 李XX要求新XX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2、李XX要求新XX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548.2元,与事实不符。首先其年休假诉 计算标准不明。其次在“英教协OF 中学2666”群内有公示《优能中学二部教师考勤制度》,李XX已回复收到,表明对该制度已知悉。在该制度第()条中有年假的申请规 定。第三,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年假不得累计,不得转入下一财年,除非有特殊原因,由机构负责人批准,职工可在下一财年第一季度补假,原则上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最多可转5天。集体旅游假期标准为3天,超出3天的应在参与人可享受的年休假中予以扣除。员工在2014 10月至今,没有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走e-hr系统发起假勤申请。李XX有诸多次请假并未扣减工资折抵年休假的情形,加之其两次外出旅游时间(2018827日至201891 日成都旅游;201994日至201999日曼谷芭 提雅旅游)均已经超出年休假时间。加之双方所签订的《劳 动合同》第九条规定"为保证乙方身心健康乙方符合休假 条件时应主动申请各类休假,在有年休假、调休假等假期时,乙方应先休年休假、调休假后再休事假,故单位不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3、李XX要求新XX公司支付高温补助费共计3140 元,与事实不符。国家公布的高温补 贴发放标准中明确写明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我单位不属于该范畴,员工上课教室宽敞明亮、配有空调不属于享受高温 补贴人群。综上所述,李XX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 事实依据的,学校作为一心做教育的单位,为每位学子带来 高质量的教学服务是我们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恳请依法驳回李XX的相关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且新XX公司未就涉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李XX主张经济赔偿金 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依据为20197月至20206月的月平均工资16318.43元计算。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经济赔偿金212139.59元;

二、 被告济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带薪年休假工资25548.2元;

三、 被告济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防暑降温费3140元;

四、 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济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孙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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