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16年10月25日|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6日12时许,王某在平安街道办事处名庄村中街走路时,因为王某与毛某以前有矛盾,双方发生殴打,造成王某受伤住院。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处理,对毛某殴打王某的行为,给予毛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毛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王某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9144元。因民事赔偿问题,王某与毛某发生纠纷,形成诉讼。
办案过程
接受王某委托后,我详细的向王某讲解了人身伤害案件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根据王某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作为受害人的王某应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各项目数额的计算方式。指导王某搜集相对应的证据材料,针对王某无法收集的证据,我去公安机关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关于王某和毛某打仗的所有案宗材料,详细的查看了当时打仗的视频资料。根据收集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有针对性举证毛某应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的数额及法律依据。通过调查取证和庭审,很好的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对于殴打行为,鉴于被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判定毛某承担60%的责任,根据60%的责任划分,被告毛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5482.03元、误工费2065.55元、护理费176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鉴定费120元,共计11049.77元。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本案中,虽然毛某殴打王某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根据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的视频录音,对于殴打的行为,虽然双方素有矛盾,但遇事应从长远利益考虑,心平气和的处理问题,王某也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对于双方谩骂、厮打,王某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毛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王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毛某承担各项数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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