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愈来愈受到社交网络的青睐。然而,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网络赌博逐渐由网络博彩形式向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基础的赌博形式蔓延。
笔者于近期办理了一起以微信群的形式进行赌博的开设赌场类案件。现就网络开设赌场的罪与非罪、各类角色定位及主从犯、赌资及参赌人数认定问题进行阐述。
罪与非罪:
赌场的含义为:在特定的空间,为不特定的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以组织者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即指经营赌场。
微信赌博群参与人员并非仅限于组织者原有的微信联系人,所有入群人员均可自由邀请他人入群参赌,组织者通过在特定的环境下设立虚拟空间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参赌场所及项目,事实上是在管理赌场,也即经营赌场。故以微信群方式组织他人参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组织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其他犯罪参与者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不存在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组织者或者其他参与者是否实际获利对本罪的定性没有影响。
Q:朋友、同学、同事或者亲友之间建立微信群,在微信中也会经常发红包、抢红包,并且要求手气最佳者或者特定尾数红包获得者继续发红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A:若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或者交流等目的需要,不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若是以营利为目的抢微信红包则属于赌博行为。
各类角色定位及主从犯:
一、在微信开设赌场案件中,各类人员主要有以下分类:
1、组织者、投资人(俗称老板、股东或者庄家),负责招揽各类赌场从业人员、分配利润、确定赌博规则并协调各岗位职责;
2、其他从业人员
(1)荷官(俗称皇帝、代包手或者又叫机器人),主要负责统计输赢点数以及使用赌博工具;
(2)后台管理,主要负责后台数据的收集和机器人软件的维护及操控;
(3)财务(分为上分财务、下分财务以及记账财务)主要负责筹码、积分的兑换、结算以及盈利亏损、参与人员工资的核算;
(4)赌托(又叫拉手),主要负责通过群发微信的形式吸引赌客进入赌博群并在赌博过程中参与赌博、活跃气氛、制造赢利假象;
(5)群管理,主要负责维护赌博群的秩序、发布赌博规则;
(6)钉子,主要负责实际经营地的望风看场;
(7)后勤,主要负责赌场从业人员的日常起居等生活服务。
二、主从犯
1、微信赌博群的组织者、发起人、投资者等实际控制人均应当认定主犯,是否实际获利或者获利的多少不影响其主犯的认定。
2、受微信赌博群组织者雇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人员或者偶尔几次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其他(除后勤人员及股东、投资人或组织者外)在犯罪中其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Q:若一人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身兼数职(除股东、投资人或组织者外),且其获利金额较之于专司一职的犯罪分子未有明显提高,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主犯?
A:笔者认为,身兼数职(比如:发放团伙工资、招录员工、管理现场或者积极执行组织者或者股东决议等),其事实上已经从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上升至除组织者、股东或者投资人之外的中层甚至中上层管理人员,属于积极参与分子,所担任角色属于不可替代型,应当认定为主犯,其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主犯的认定,但其重要程度以及处罚幅度应轻于股东、投资人或组织者。
三、赌资及参赌人数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法条速递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中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认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赌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量刑尺度确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结语:
目前国家正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赌”是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也是黑恶势力获取巨利润的主要途径,对该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有利于斩断黑恶势力的利益链、净化社会风气。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做到拒绝赌博、对涉赌行为予以检举揭发,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