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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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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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家事丨丈夫日记本里的秘密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835人看过


“瘦小、皮肤蜡黄、眼神中充满悲伤和无助”,这是我见到王女士的第一印象。2018年盛夏的一天,她来到了我们律所寻求律师帮助,我接待了她。在和她交流的3个小时里,她向我描述了她的遭遇。


王女士本是台州人,1989年嫁到温州,1995年因无法忍受丈夫家暴而离婚。婚后,用自己积攒下来的钱开了一家服装店。王女士凭着自己一双勤劳的双手,把小店操持的也是红红火火。


2003年,王女士因业务往来,认识了郑先生。郑先生与前妻离异多年,膝下有一个儿子,由他前妻扶养。郑先生性格温和、待人热情。认识王女士后,大到为王女士的小店忙里忙外,搬货这些粗重的活都是一手包办;小到为王女士家里换个灯泡、通个马桶,在王女士生病时更是常在身侧,寸步不离。郑先生的举动终于打动了王女士,两个人很快结婚了。

婚后,王女士搬到了郑先生的房子内居住,度过了平淡而幸福的7年,然而琴瑟不常鸣,幸福总是短暂的让人心惊。2010年,郑先生被查出罹患肝癌晚期,为了给郑先生治疗,王女士散尽家财,甚至不惜将自己婚前居住的唯一的一套房产也变卖。因为照顾郑先生,王女士店中的生意也是越来越淡,很快维持不下去,王女士索性将店面转让,全心全意地照顾郑先生。这八年间,王女士带着郑先生寻医问药,跑遍了北上广的各大医院。


王女士的细心照料最终没有留住郑先生的生命,2018年4月,郑先生去世了。王女士忍着巨大的悲痛,料理郑先生的后事。然而就在这个时候,郑先生的儿子小郑却找到了王女士,拿出了一份郑先生生前写的遗嘱,当王女士将遗嘱看完,顿时感觉天塌下来了,原来这份遗嘱写明郑先生将他婚前的唯一一套房产全部由小郑继承,原来...自己的丈夫什么都没留给她。


随后的日子,小郑天天来催王女士搬出郑先生的房子,王女士则因现无地方可去,不肯搬出,小郑则是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向我们律师哭诉道:“我是一心一意对老郑,把我积蓄都用在给他治病上,没想到他会这样对我,现在我年纪大了,也没有工作,房子要是被他儿子收走,我该怎么活啊”。我们对王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对这起继承纠纷进行了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遗嘱进行了仔细阅读,发现这份遗嘱落款的时间是2010年的6月份,那个时间点是郑先生是刚被确诊为癌症晚期,距离郑先生离世已达八年之久,而八年正是王女士不顾一切挽救郑先生命的八年,我们分析,郑先生存在另立新遗嘱的可能。而王女士这时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郑先生有写日记的习惯。


王女士在律师的陪同下,对郑先生的遗物进行了再次整理,找到了郑先生自2010年至他去世前三个月的全部日记,然后再一篇一篇的看过来,终于在这两千多篇日记中找到了郑先生对这套房产进行重新安排的内容。在2017年4月的一篇日记中,郑先生详细记录自己立上一份遗嘱的始末,日记中他写到:他是一个很传统的人,膝下就这么一个儿子,而且早年儿子都跟随母亲,自己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当时考虑到王女士自己还有积蓄和自己的一套房子,所以安排自己的房产由儿子继承。而时过境迁,八年的时间里王女士为他治病花光了全部的积蓄,所以他现在将这套房子留给王女士,由她来继承。最后,郑先生在日记下面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那么这篇特殊的日记能否作为新的遗嘱将旧的遗嘱替代掉呢?


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对于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由于遗嘱是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关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比如,遗嘱应该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遗嘱。本案中,郑先生的日记符合了上述要件,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律师将这篇日记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后,案件最终在法院促成下双方达成和解,这套住房由王女士居住终老,在王女士过世后由小郑取得房屋所有权。案件有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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