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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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小厉入职某公司。为了每月从公司多拿一些报酬,小厉主动要求公司不用给他交社保,直接把代扣的钱转换成工资。公司觉得不交社保反而节省了开支,就答应了。
2016年1月,人社局通知要来公司例行检查。为了以防万一,公司让小厉写了个声明,表示公司没给他交社保是他自愿的。小厉欣然同意。没过多久,小厉因工作上的事和老板闹翻了,就决定辞职。他除了向公司提出要结算工资外,还要求公司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放弃社保是小厉自己提出的,就拒绝了他的要求。小厉一怒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不参加社保的声明书”无效,公司要给小厉补交社保;另一方面,没交社保的事小厉自己也有过错,所以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公司这边觉得很冤枉:“明明是小厉自己放弃社保,怎么还要我们来背这个锅啊?”小厉也是一脸困惑:“我的社保都不能我自己做主啊……”
律师解读 ▼ 是否缴纳社保并非“自己”能做主。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就意味着交社保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是没法放弃的,必须依法履行。 所以小厉出具声明,想免除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行为。既然声明无效,那公司最终还是要给他补交社保。而在未交社保这件事上,小厉自己也有过错,所以他想以此为由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通过参保使劳动者在遭受各种风险时获得必要的补偿。所以建议各位职场人士,不要为了眼前一点点利益忽略了长远的规划,而导致风险发生时失去了生活保障;同时也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员工交社保和代扣代缴的问题上要坚持原则,以免背上不必要的“锅”。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