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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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笔”之争—未成年人赠与财物解读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01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小明(10岁)的家里是书香门第,家中有很多珍贵笔墨砚台。小明学校里报了一个书法兴趣班,在班级里和同学小芳关系很好。


       一天,小明在家中没有找到自己平时习字的毛笔,遂在爸爸的书桌上,随意拿了两把毛笔带着去上兴趣班。小芳那天刚好没带毛笔,小明很大方,就将自己带来的两把笔中的一把,送给小芳。


       兴趣班结束后,小芳妈妈接小芳回家,小芳在回家路上对小明送她的毛笔爱不释手,却在把玩时不慎将毛笔掉到了河里,小芳很伤心,但小芳妈妈却没有没有很在意,说掉了就掉了,我再给你买一把。


       小明爸爸回家后,发现毛笔不见了,遂询问小明笔去哪里了,小明说送给小芳了。小明爸爸大怒,对着小明教训道:“熊孩子,这可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古董啊,价值6万元,跟我走,我们要回来。而当小明和爸爸到小芳家要毛笔,得知毛笔丢失,小明的爸爸要求小芳妈妈赔偿6万元。


      小芳妈妈很委屈,遂找到律师咨询,笔不是送给小芳了么,怎么能还赔偿呢?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小明年仅十岁,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他这个年纪,所处理的民事行为需要和其智力、认知水平相当。对于十岁的小明当然不会意识到这只毛笔是价值昂贵的古董。在这样的情形下,小明赠送小芳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得到小明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的否定的情况下,其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故小芳需要返还小明毛笔。如果毛笔丢失,则小芳妈妈作为小芳的监护人,需要赔偿损失。当然,小明的爸爸对于毛笔被小明拿走,进而丢失存在一定的监护责任,故应当适当减轻小芳妈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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