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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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装进旅行箱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573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大家好,我是陈婵娟律师,今天的主题是----“把法律装进旅行箱”。由于7、8月份暑期的到来,很多家长都带着孩子开启了“暑期旅游模式”。我们今天的漫画讲的就是一件和暑期旅游有关的事情。


王太太趁着暑期,带上了9岁的女儿小芳,跟着旅游团前往山东泰山旅游。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导游便带着她们游览了泰山的大好风光。在他们下山后,导游带领大家到了山下的一个游乐场,看起来比较有“丛林”特色。


小芳看到很多人在玩“飞跃丛林”,于是拉着王太太的手说要去玩,旁边的导游对他们说:这个项目属于自费项目,不在游览项目内,大家可以自由安排。王太太就让小芳去玩了,结果,小芳在这个项目的游玩过程中,一脚踩空,造成手肘骨折,花费医药费数万元。


王太太找到项目经营者,但这经营者无力赔偿损失;王太太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这个自费项目并不在保险合同的承包范围内;王太太又找到了旅行社,而旅行社称自费项目不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赔偿。


王太太无奈,她觉得是导游没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她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延伸阅读

     暑期是旅行旺季,很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中经常包含自由活动、自费项目,那么自费项目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九条的规定:“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旅行社作为带领王太太母女泰山游玩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次事件中,旅行社对“丛林飞跃”自费项目的危险性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王太太在带女儿参加“丛林飞跃”时,对其危险性估计不足,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建议暑期旅行的家长们,应对自费项目可能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有所预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选择是否参与。家长们也要注意旅行意外伤害的保险承保范围,在签订相应保险合同时,尤其对于责任免除条款需要仔细阅读。


为了让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全、同时让自身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律师建议游客在旅行前或旅行中做好以下的工作:


首先.游客在订立旅游合同的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应认真听取导游作出的说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过程中的设备设施,考虑旅途中自身身体状况参加活动项目,如旅游经营者未进行相应说明和警示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游览旅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做危险的行为,如遇到危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


    游客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时,在旅游过程中应积极取证,以保证后期的维权能够顺利进行。


旅行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当大家把漂亮的衣服和旅行的好心情放进旅行箱的同时,不要忘记也要把法律装进旅行箱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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