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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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是某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有2个孩子,一个刚上小学,一个刚入托儿所。因为夫妻俩都是白领,双方的父母都住在外地,没办法帮忙照顾孩子。但为了生活,小美不得不过着白天公司上班,晚上回家带娃的生活,有时还得熬夜赶工作,甚至周末两天也在家忙得团团转。她的日子就是在工作和家庭之间来回奔波,用自己羸弱的肩膀竭力维持着生活平衡,基本没有空余时间。
没想到这份苦苦支撑的平衡很快就受到了挑战。今年3月份,公司组织全体业务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培训,培训持续5个周末,累计10天,公司还要求所有业务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否则要扣发全勤奖金。这下可让小美濒临崩溃了,一边是密集的周末集中培训,一边是孩子无法顾及。小美无奈向老板提出了请假,但是老板说这次培训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是对员工业务能力的栽培,要小美好好珍惜这次学习机会,他拒绝了小美的请假,并再次叮嘱小美一定要参加培训。
小美考虑到家庭经济开支大,少了那份奖金对生活的影响很大,于是硬着头皮按时参加了周末培训。可是没过两周,生活就陷入了混乱:孩子嗷嗷待哺,家务堆积成山,丈夫抱怨不断,分身乏术的小美心里满是委屈。
终于,小美鼓起勇气再次找老板交涉。她认为公司是占用了休息时间进行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得给她安排补休,如果不能补休就需要支付加班费。老板却一口回绝,认为员工参加公司培训,没有直接参与业务经营,没有为公司创造利润,不能算加班,无法安排补休及支付加班费。
无助的小美只好向律师询问:周末培训算加班吗?可以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吗?
律师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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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对培训事件的详细询问,得知小美的公司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指派小美参加培训,培训现场要进行签到。因此,小美的周末培训是在公司的强制指派下参与的。
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在正常情形下,对员工的培训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小美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利用休息日进行强制培训,目的是提高小美的工作能力以更好的完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符合加班的特征,应属于“加班”。公司应当优先安排小美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那么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来支付二倍的工资报酬。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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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加班:
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
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
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由此看来,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
二、周末培训是否算加班?
1.公司对员工的培训是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意志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2.在正常情形下,对员工的培训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用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
因此,用人单位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以便于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即使培训不属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但与生产经营有着直接关系,符合加班的特征。
三、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公司对小美等人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培训虽然算作加班,但是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要视情况而定。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那么要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