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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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的喜与忧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对林先生来说,老房拆迁是件喜事,但是恰巧他的养父去年刚过世,还没来得及办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怎么去和拆迁办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有点儿为难了。


还好政府在“大拆大整”期间出台了政策,像林先生这种特殊情况,只要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就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去签协议了。


可公证处却不给林先生办继承公证,因为林先生的养父林老伯虽然在遗嘱里说房子让林先生继承,但林老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登记户口的时侯工作人员把他的婚姻状况错登成了“已婚”,这就让公证处没法排除林老伯可能还有妻子和其他儿女的合理怀疑。


依照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第十四条还规定:“遗嘱形式如果不是‘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林先生要办理继承公证,首先要证明他养父林老伯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而其中的关键就是要证明林老伯确实没有结过婚,户口本上的“已婚”确实是错误登记,而且要证明林老伯生前也没有生育子女。总的来说,就是要林先生证明除了他自己以外,林老伯再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了。我们知道,要证明一件事“有”是容易的,要证明一件事“没有”往往很难。对于林先生说,要他证明自己是林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是容易的,只要拿出户口本和遗嘱就可以了;但是要林先生证明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就让他摸不着头绪了。


其次,虽然林先生有遗嘱,但是这份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所以效力要得到公证处的认可,也必须要林老伯全体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无异议。可尴尬的是,现在林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林先生一个人,去哪儿找那些本来就不存在的“全体法定继承人”来帮他确认遗嘱的效力呢?


似乎问题陷入了一个死结。



律师解法

这是一个比证明“我爸是我爸”更棘手的难题。要解开这个死结,关键还是要落实到林老伯亲属关系的证明上。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办理继承公证,必须满足被继承人的全部亲属关系清楚、全体法定继承人没有异议这两个条件,而林先生的问题就出在户口本上错登了林老伯的婚姻状况,导致亲属关系不明,从而就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了。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在法院审理的同时查明亲属关系。但是诉讼要有原告和被告,林先生一个人是没法打官司的。所幸林老伯有一个八十六岁的妹妹(也就是林先生的姑姑)还在世,虽然她只是林老伯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林先生还健在或者没被剥夺继承资格之前她是无权继承林老伯的遗产的,但让她以林老伯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去起诉林先生,,对林老伯的房产继承提出确认之诉,已经足以让诉讼成立了。然后林先生再去收集下面这些证据材料,证明林老伯的婚姻和子女情况:

1、去林老伯生前的辖区派出所查户籍档案;

2、去婚姻登记部门查林老伯的婚姻登记记录;

3、去林老伯生前所在单位打婚姻和子女情况证明;

4、去林老伯生前住的街道社区打婚姻和子女情况证明。


幸运的是,办案法官碰到这样的案子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对于林先生的难处也很理解。有了上面这些证据材料和遗嘱,加上林先生姑姑的配合,终于调解结案。最终,林先生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去拆迁办顺利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延伸阅读

房产继承过户,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凭《继承公证书》去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是在所有材料齐全、而且全体继承人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符合办理继承公证的条件),直接去不动产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无论是继承公证,还是直接去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关部门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和有关亲属关系,以此来最终确定房产的继承是否存在争议。所以,遗嘱中对于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和全体亲属关系的表述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立遗嘱人百年后房产继承能否顺利办理。


所以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预先清楚地表述自己的婚姻、父母、子女的情况和有关的亲属关系;如果再把这份遗嘱做个公证,那法律效力就更强了。这样,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的时候,就可以省去大量麻烦,不用再像林先生一样到处去开证明,还得硬扯上自己的姑姑打这个尴尬的官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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