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赵百万的反击—张小姐的阴谋(续)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99人看过


事情是这样的

有夫之妇张小姐自从嫁入豪门赵家后,因为丈夫赵百万工作繁忙,没时间陪她,而她呢,为了排解孤独,寻求心灵上的慰藉,经常流连夜店,久而久之,认识同样经常光顾夜店的无业青年阿浩,很快的,张小姐被帅气、风趣而又很会哄她开心的阿浩吸引,两人很快打的火热,并发生了男女关系。


两人发生关系后,张小姐时常和阿浩去酒店幽会,阿浩也经常向多金的张小姐索要财物,张小姐也很大方,经常拿着老公赵百万给她的钱去给阿浩购买礼物。又一次在幽会时,阿浩说他想换辆车子,张小姐很爽快的就说送他一辆豪车。


在之后的一个月,张小姐分几次将大笔的资金先从丈夫赵百万的卡上转到她的卡上,然后为阿浩购买了一辆豪华小轿车。在赵百万问起钱都花在哪里时,她则谎称炒股票输掉了,家中多金的赵百万也没有很在意,这个事情也就被张小姐搪塞了过去。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赵百万听到了张小姐和阿浩的通话,遂知道了张小姐外遇以及赠送阿浩车辆的事情,愤怒的赵百万提起了诉讼要和张小姐离婚,并找到阿浩让他把车退还,这个时候阿浩却耍起了无赖,说车子都登记在了他的名下,赵百万你有本事就拿回去。


气愤的赵百万,又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解读

律师听取了赵百万的陈述后,解答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小姐没有征得赵百万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赵百万的利益,而且张小姐是基于和阿浩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阿浩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故即使车辆登记在了阿浩的名下,赵百万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小姐赠与阿浩车辆的行为无效,将车辆要回来。


延伸阅读

生活中夫妻需要对共同生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换言之,如果你去买瓶油、买包盐、买日常用品或请朋友吃饭等,你自己可以做主。但是,一旦你需要大额开销,比如买辆车、买套房、均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


这里可能有的朋友又要问,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赠与阿浩车辆的钱,有一半应当属于张小姐的,为什么赵百万可以要求整个车辆的返还而不是返还一半的价款呢?那是因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赵百万可以要回整个车辆的。


 THE EN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