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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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未办信用卡,哪来的透支?

发布者:陈婵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2716人看过

  如果他不去办理房贷,有可能这一辈子也不知道自己被人打了“黑枪”,莫名其妙在银行留下7期违约记录,7年内无法消除。直到现在他才弄明白,原来有人用他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后没有按期补齐欠款,银行在找不到当事的人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在压根不知道事情始末的情况下,市民刘先生就这样“被”信用犯罪了。

  缺席判决

  今年26岁的刘先生是龙湾区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直到去年父母帮他买房子时才回了趟家。去年6月,刘先生准备办理房贷去银行咨询时,银行告知,他在银行曾留下7期违约记录,7年内不能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理由是,刘先生于2006年10月30日,经龙湾永中街道推荐,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于2008年1月23日开始透支,共透支了五千多元,这笔透支款很长时间没有补齐。

  从未办过信用卡的刘先生觉得很冤枉,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这样没头没脑的案件,警方一时也难以着手,不久刘先生又回到外地去工作,此事也就拖了下去。

  直到今年刘先生进入龙湾一家银行工作后,才感觉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这是一个人的信用问题,”刘先生说。通过咨询,刘先生了解到,因为“他”的信用卡长期恶意透支不还,银行于2008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有关合法程序进行公告后,依法对这起银行卡透支案作出缺席判决:三日内偿付本金、滞纳金及相应利息。

  经过仔细调查,刘先生发现,办理该信用卡之前,当地政府的证明上有两个名字,除了“他”还有一个郑某,两张资料由一个人填写,联系电话也是郑某家的。当时刘先生的身份证上写的地址是温州大学,而资料上写的是瓯海区罗胜村。所以,事发后,公安局查不到刘先生,因为罗胜村根本没有他这个人,法院公告也无法送达。

  谁来担责

  刘先生表示,从办理信用卡时填写的资料上看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地政府盖章“证明”时过于草率,经办人应该承担责任。其次是银行卡部工作人员,办理信用卡时没有尽到调查清楚的义务,身份证复印件与资料填写都对不上,怎么可以办理信用卡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永中街道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表格上的郑某当时是街道的协警员,跟街道的工作人员都很熟,这张表格应该是郑某拿过来办理的,郑某先填写自己一个名字,然后到办公室盖章。因为工作人员没注意表格下面的空格,郑某拿着盖章后的表格再填写刘先生的名字去办理信用卡。记者了解到,郑某于去年进了监狱。

  针对此事的特殊性,“问题信用卡”所属银行的支行负责人表示,银行接到刘先生的投诉后非常重视,现在正在抓紧查清此事,但因办卡时间较早,经办人员对三年多前办理过程回忆不清。当时郑某可能是持街道盖章的申请表格批量办理信用卡,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没有仔细辨认刘先生被盗的身份证与申请人是否相符。刘先生到银行反映较迟,加上目前郑某正在监狱的特殊原因,给银行调查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银行方面正想办法尽快查清事实,并向上级银行申请帮助恢复刘先生的信用记录。

  刘先生表示,如果银行不及时为他消除黑名单恢复名誉,他将起诉当地街道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律师说法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陈婵娟律师认为,他人冒用刘先生身份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侵犯了刘先生的姓名权,造成刘先生名誉损失,导致刘先生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刘先生从事商业活动以及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因此,刘先生可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陈律师说,银行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银行作为专业的信用卡开办机构,信用卡中心应当了解现实生活中存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的情况,在客户本人未到柜台的情况下,应当针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有效的审查。刘先生案例中,银行在涉案信用卡申办、发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才导致刘先生姓名权受到侵犯。

  郑某是以虚假身份证办卡透支,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责任。陈律师认为,身份证明是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关键信息,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郑某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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