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民初字第×号罚款决定书,停止对申请人罚款。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钱某感情不和多年,于2011年初开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再次诉讼,第二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因前两次诉讼过程,申×请人已心焦力瘁,与钱某的感情不仅早已彻底破裂,甚至已成仇人。申请人满以为第三次法院铁定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第三次法院仍然以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申请人当时实在想不通,感到气愤,于是在第四次起诉离婚的诉状中写了一句质疑承办法官人品的话。
其实申请人并不是侮辱、诽谤法官,而是对多次判决不准予离婚感到不满,表示自己的质疑,仅仅一句话怀疑的语言并不构成侮辱、诽谤的事实。事情发生后,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悔过书,对自己的怀疑行为表示忏悔。但是××法院仍然决定对申请人进行2万元罚款处罚。
申请人不应该对法官质疑,法官审理案件当然会依法裁决和考量,对于我的离婚案件同样如此。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诉状中并不是侮辱、诽谤。并且因申请人目前家庭实在困难,申请人身患糖尿病,2万元的数目对申请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产,申请人实在没有能力承担。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复议,恳请支持如前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