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王XX、四川省XX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发布者:杨长芳|时间:2020年08月21日|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王XX、四川省XX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