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全方位劳动条款
一、会议心得:
(一)深入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1、新型教育产业:贸易港法第21条——设立理工农医类大学,
2、国际旅游产业,
3、先进医药产业-地方立法《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生物医学新技术促进规定》,《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零关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海南自贸港最可能做到千亿级的产业
4、人、运、钱、信(信息)
海底电缆建设--
5、增强-引人力度;
6、第十条-自贸港法变通
二、自贸区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劳工条款的施策要点--王天玉,中国社科院
思考——新业态用工的核心矛盾——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等新兴职业,究竟与平台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按单计费,去隶属性管理
1、人格、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审查
外卖骑手--指定工作时间,路线,对超时进行罚款,较强管控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结合平台算法是否超出工作时长,接待率考核,客户评价--管控强度-
认定新业态劳动关系需要转换司法审查中的考察视角,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为落脚点,综合考察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管理控制程度、用人单位给予从业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自主决定权限的程度、用人单位工作规则、奖惩机制对从业人员的约束程度、用人单位是否给予从业人员自主定价权、用人单位用工持续性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管理,进而认定劳动关系
最高院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个体工商户/承揽、合作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劳动管理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专送骑手的具体运行模式为:在注册方式上,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该APP;在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在骑手管理上,专送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骑手需按照排班上线接单;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此,圣某欢通过上述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2019年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转包;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江苏某网络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每月双方对上个月接活方名单、佣金费用、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将相应款项存入其设在第三方平台的账户,由第三方平台将相应费用划至接活方账户。同年6月10日,圣某欢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将服务费结算给个体工商户。同年6月13日,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019年6月至8月,圣某欢分别收到薪资人民币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币种下同)。圣某欢在上述APP中的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其中底薪0元。2019年8月24日晚10时许,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圣某欢的仲裁请求。圣某欢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江苏某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
民事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但实践中存在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外卖骑手圣某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与其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意在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其一,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而后圣某欢通过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时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而且,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圣某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其二,根据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平台服务协议可以看出,圣某欢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双方实际结算薪资。其三,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综上,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圣某欢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圣某欢是与江苏某网络公司还是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查,江苏某网络公司虽然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江苏某管理公司,但实际圣某欢依然通过此前注册的APP进行接单和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APP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圣某欢系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结算薪资等,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明显超过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故对江苏某网络公司仅以其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存在内部分包关系为由,提出其与圣某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案例分析总结:
涉及多方企业主体时,应以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企业为实施支配性管理主体。如外卖、代驾等行业,常有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通过层层转包、连环外包或逆向派遣形式与劳动者建立法律关系。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出现多方企业主体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的表象。此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查明劳动报酬的实际承担主体、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获益方、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实际管理方,综合判断与劳动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企业为实施支配性管理的主体。如前述238号指导案例中,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与圣某建立劳动关系,而非某服务公司,关键因素为劳动报酬的实际承担方和圣某提供骑手服务的实际获益方均为某网络公司。是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的约定有无实际履行;二是考察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受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奖惩机制约束程度、劳动者对交易价格是否有议价权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企业对劳动者事实上的支配性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查明秦某丹于某汽车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注册成为代驾司机,秦某丹通过平台接单并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自主决定工作时间。由秦某丹向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收取服务费,向某汽车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某汽车公司依据平台规则对秦某丹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故,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向秦某丹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对秦某丹实施劳动管理,秦某丹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上均具有自主性,某汽车公司对秦某丹进行的监督属于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不予认定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7条规定,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1、订立环节——电子劳动合同效力争议---法院认定:真实意思+核心条款2、履行环节---算法管理侵权------网约车平台通过算法管理,司机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侵犯劳动者权益,3、薪酬争议--加班费核算--工资克扣认定--提成支付认定;考量管理制度,直播时长,内容,报酬方式--分成无固定周期倾向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范围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