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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能否主张要回?转账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还是彩礼?如何认定其转账性质

作者:李娇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恋爱期间转账能否主张要回?转账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还是彩礼?如何认定其转账性质

办案札记:

1.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时,除转账记录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借款达成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借钱的聊天记录、借条等,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赠与财物系千元以下的小额财物,或在特殊时期以特殊金额向对方表达爱意的,系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

3、赠与财物较为贵重,一般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当缔结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要求对方返还。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而言,对于转账记录这一事实,双方都不会持有异议,因为它是客观证据,有争议的部分往往是转账的性质,这也是纠纷的源头。但之所以要将情侣之间转账放置到一个特殊的语境中来考量,在于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因此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多元的指向。比如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赠与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等均有不同,导致此种语境下得出的转账结论也有所差异。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分手后哪些能主张返还,哪些不能返还呢?

有关恋爱期间转账的五种情形,希望有类似情形的人仔细对照查看。

一、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在法律层面,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但是无偿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②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借贷情侣分手后,为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给付的一方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相关的书面凭证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不当得利在法律层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换句话讲,要符合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素:①你受益;②他(她)受损;③你的得益和他(她)的受损有因果关系;④你的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受损方要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要提供证据,举证责任较重。在情侣关系中,现在信用卡、网贷等各种借款方式较多。一方在交往过程中用另一方的信用卡消费,如果在交往过程中,未留下书面的协议,用卡的一方不承认,就很难举证了。要是消费时间跨度为几年,就更难认定到底是谁在消费了。但就实践情况而言,情侣之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的情形往往多而杂,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难以查明,故一般不建议以不当得利进行主张。

四、财产纠纷婚约,在现实生活中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订婚男女通常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关于“彩礼”能否要/退回来的问题,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要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话说回来,由于不同地方对“彩礼”定义的多样性,即“彩礼”并非属于法律统一界定的范畴,因而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实践中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有无长期共同生活等来具体进行判断。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8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因双方距离较远很少见面,通常通过微信交流。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索取财物。原告基于和被告长期交往的目的,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7月23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给被告转款合计84340元。被告亦曾赠与原告财物,但与收受金额差距较大。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马某62300元;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个案裁判理由】

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董某之间曾存在恋爱关系,涉案款项发生于二人恋爱期间,双方微信转账及赠与财物的事实应予确认。原、被告在恋爱期间频繁转账,金额差距悬殊。基于感情及信任,双方对金钱往来的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曾达成借贷的合意,不宜将涉案款项的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在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情谊而转账时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及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是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消费,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系一方基于结婚或者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终结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认定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获取的赠与利益已丧失法律依据,被告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剔除前述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后,原告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陆续向被告转账24笔共计62300元,被告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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