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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关于认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认定和提供虚假材料认定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娇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3次举报

裁判观点

  1. 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

    • 认定是否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客观行为上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参见:(2015)奉法行赔初字00003号、(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18)渝01行终490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

  2.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参见:(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2024)京行终4496号。

  3. 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 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结合行为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即使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2024)京行终4496号。

  • 未中标的处罚依据

    • 即使投标人未中标,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造成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参见:(2018)渝01行终490号、(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01号。

总结

  • 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是判断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即使未中标也会受到处罚。

  •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具体处罚标准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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