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应当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客观行为上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谋取中标、成交的动机。参见:(2015)奉法行赔初字00003号、(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18)渝01行终490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参见:(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2024)京行终4496号。
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结合行为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即使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见:(2020)渝03行终156号、(2020)渝03行终157号、(2020)渝03行终158号、(2020)渝03行终154号、(2020)渝03行终155号、(2020)渝0102行初85号、(2024)京行终4496号。
未中标的处罚依据
即使投标人未中标,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造成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进行处罚。参见:(2018)渝01行终490号、(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201号。
总结
提供虚假材料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是判断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即使未中标也会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具体处罚标准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