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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涉及的法律分析

作者:李娇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次举报

裁判观点

  1. 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及“无共同财产”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再行分割

    • 法院普遍认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且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再行分割名下财产。参见:(2019)京0101民初8224号、(2019)京0105民初88934号、(2020)浙0603民初7561号、(2017)浙0106民初11912号、(2021)川0107民初3308号、(2021)冀0306民初490号

  2. 主张分割一方名下大额存款或未处理财产需举证证明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有隐匿、转移等行为

    • 如果一方主张对方名下存在大额存款或未处理财产要求分割,需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协议中未被处理,或者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转移等行为。若不能举证证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参见:(2019)京0101民初8224号、(2019)京0105民初88934号、(2021)粤0305民初1630号、(2021)川0107民初3308号


  1. 若确有证据证明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予以分割

    • 若一方能举证证明离婚时确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大额存款、理财产品等),且离婚协议未涉及该财产,法院经查实后应依法予以分割。参见:(2020)黔0102民初924号、(2014)青白民初字第200号、(2017)鲁0602民初7658号、(2018)粤0105民初16121号、(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69号、(2021)桂1031民初2786号、(2019)川0522民初2867号

  2. 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但与客观事实不符,且有证据证明存在未分割财产的,法院可支持分割请求

    •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但事后有证据证明该约定与事实不符,且一方明确表示对财产处理不认可,法院可支持对未分割财产的分割请求。参见:(2015)鄂宜昌中少民终字第00083号

  3.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分割一方需对未分割财产的存在及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 当事人主张分割对方名下财产时,应对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参见:(2019)京0101民初8224号、(2019)京0105民初88934号、(2021)粤0305民初1630号、(2021)京0114民初410号


  1. 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视为对名下财产已作出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隐匿、转移财产,否则不得再行分割

    •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应理解为对各自名下财产已作出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等行为,否则不得再行分割。参见:(2021)川0107民初3308号、(2017)浙0106民初11912号、(2020)浙0603民初7561号

总结

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的情形,普遍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得再行分割各自名下财产。若一方主张对方名下有大额存款或未处理财产要求分割,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未被分割,或对方存在隐匿、转移等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分割请求;若有证据证明确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则依法予以分割。协议约定“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通常被视为对名下财产已作出分割,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不得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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