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问题:
有些法院对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物业公司主张公共收益退还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业委会成立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则丧失胜诉权。
二、关于公共收益的分配问题:
针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资源进行盈利的,包括电梯广告位,地面停车场费用,电动车场地费,充电桩经营收益等,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返还给全体业主,法院会按照5:5,或者6:4或3:7的比例进行相应分配。
三、针对多收的水费、电费可主张退还。
总结分析
裁判观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共有事项诉讼主体的资格及范围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参见:(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地上停车位等公共部分收益归属业主共有小区建设完成后,随房屋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业主,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的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将该部分作为专有部分处分,相关收益应归业主共有。参见:(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业主委员会主张退还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收益的权利基础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就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部分收益(如地上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费用、电动车管理费等)主张返还。该类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据为己有。参见:(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计算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共有权利的主张缺乏统一代表主体,诉讼时效应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取得代表权之日起计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方可代表业主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此时起算。参见:(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总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全体业主,就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部分收益(包括地上停车费、快递柜费用、电动车管理费、广告费及多收取的电费、水费等)主张返还。这些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据为己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共有权利缺乏统一代表主体,诉讼时效应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取得代表权之日起计算。上述观点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共收益归属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参见:(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裁判观点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返还公共部分收益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权就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地上停车位、广告位、快递柜等)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主张返还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参见:(2024)陕0112民初3127号、(2023)沪0112民初47002号、(2018)湘0102民初11531号、(2018)苏0113民初627号、(2024)渝05民终5726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83号、(2023)沪0104民初18866号、(2021)沪0113民初29938号、(依法适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扣除合理成本后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适用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之二)。
公共收益的范围及分配原则
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租金、场地费等,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合理成本的扣除比例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业惯例或法院酌定。参见:(2024)陕0112民初3127号、(2023)沪0112民初47002号、(2018)湘0102民初11531号、(2018)苏0113民初627号、(2024)渝05民终5726号、(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483号、(依法适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扣除合理成本后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适用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之二)。
地上停车费、快递柜费用、广告费等公共收益的返还
地上停车费、快递柜费用、广告费等均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按合同或行业惯例分配,未约定时法院可酌定比例。参见:(2023)沪0112民初47002号、(2024)陕0112民初3127号、(2018)湘0102民初11531号、(2018)苏0113民初627号、(2023)沪0104民初18866号、(2021)沪0113民初29938号、(依法适用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扣除合理成本后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返还公共收益——适用苏州市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之二)。
电动车管理费的返还
电动车管理费如系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分(如公共场地)收取的管理费用,且未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合同已终止,业主委员会有权主张返还。参见:(2019)桂0203民初4372号、(2019)桂0203民初4373号、(2019)桂0203民初4370号。
多收取的电费、水费的返还
物业公司如存在多收取电费、水费(如超出政府指导价或合同约定标准),业主有权主张返还多收部分。若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经行政机关认定为违规,法院应支持业主返还请求。参见:(2018)豫0184民初5149号、(2023)青01民终2842号、(2019)桂0203民初4372号、(2019)桂0203民初4373号、(2019)桂0203民初43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预收费用的返还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应退还已预收但未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电动车管理费等。参见:(2023)沪0112民初47002号、(2019)桂0203民初4372号、(2019)桂0203民初4373号、(2019)桂0203民初4370号、(2016)沪0115民初87717号。
利息的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未及时返还的公共收益或多收费用,业主委员会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参见:(2024)陕0112民初3127号、(2018)湘0102民初11531号、(2023)沪0112民初47002号。
举证责任与财务公示
物业公司应对其收取和分配的公共收益、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收益及分配明细。物业公司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参见:(2024)渝05民终5726号、(2023)沪0104民初18866号、(2023)青01民终2842号、(2024)桂0302民初49号。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业主委员会提起返还公共收益诉讼需经业主大会授权,且诉讼事项应明确具体,未获合法授权或事项不明确的,法院不支持其诉讼主体资格。参见:(2024)川0129民初212号之二、(2017)京0101民初17516号、(2016)沪0115民初87717号。
总结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依据法律及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主张返还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地上停车位、广告位、快递柜等)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电动车管理费、预收物业费、快递柜费用、广告费等如属公共收益或未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业主委员会可主张返还。多收取的电费、水费如属违规或超出约定标准,业主亦可主张返还。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公示相关收益明细,未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业主委员会提起相关诉讼需经业主大会明确授权,诉讼事项应具体明确。对于物业公司未及时返还的款项,业主委员会可主张利息。参见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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