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夫妻离婚时,不直接抚养一方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呢?
一、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现实诉讼过程中,实际抚养一方或争取孩子抚养权一方需要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对方的月收入情况。如对方有固定收入,建议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工资银行流水;如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建议举证证明对方的年收入或者对方名下所拥有的房产和车辆,以证明对方的资产情况。
二、 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双方协议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数额全凭夫妻双方协商,可协商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者按年支付,不论协议怎么支付,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清楚。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不直接抚养一方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三、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很多孩子年满18周岁时尚在校读书,没有生活能力,但从法律上来说,年满18周岁即成年,此时,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是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抚育费的,如果父母有能力而拒不支付的,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四、 抚养费增加的问题
很多夫妻离婚时子女尚且年幼,而法院判决抚养费所依据的标准是双方离婚
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或者子女的需求增加、生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巨大时,离婚时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孩子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