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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受骗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者:夏玉凤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1人看过举报


欺诈性抚养,受骗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一旦知道欺诈性抚养的真相,通常会引发有关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纠纷,统称为欺诈性抚养纠纷。

一、案例介绍

韩某(男)与屈某(女)原系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时间为1993年5月,离婚登记时间为2014年6月。1994年2月,屈某生育一女,取名韩甲,由于韩甲出生时间在韩某和屈某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对韩甲的身份关系从未起疑过。韩某对韩甲应尽的义务为父亲对女儿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并对韩甲疼爱有加。2014年6月双方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15年1月韩某和韩甲共同申请某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确定韩某和韩甲无生物学亲子关系。为此鉴定,韩某花费2300元鉴定费用。韩某认为屈某婚内与他人偷情并生育子女,对韩某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故韩某于2015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屈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0元、返还其抚养非亲生子女抚养费105000元(每年按照5000元标准计算,抚养年限21年)并承担亲子鉴定费2300元。

屈某辩称,韩某早就知道韩甲的身份,当时离婚时屈某给了韩某100000元结束夫妻关系,现在韩某要求赔偿不合理,且鉴定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做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屈某认为上述鉴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所做,要求重新鉴定,后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准备重新鉴定,但由于屈某不愿意配合鉴定机构采集样本,鉴定工作无法开展。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又因分歧较大,法官调解不成。

受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屈某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可以认定韩某与韩甲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并可以推定韩某的主张成立,对于韩某诉请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屈某所生之女韩甲与韩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屈某存在过错,给韩某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结合案件实际,酌情认定屈某应支付韩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对于韩某诉请的返还抚养费105000元的诉讼请求,韩某虽无足够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但韩某在韩甲出生至双方离婚前韩某抚养韩甲的确付出一定心血,故屈某应给付韩某一定的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按每月300元,从韩甲出生计算至双方离婚共243个月又19天,共计73090元。韩某要求屈某承担亲子鉴定费用2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针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有一个关于此问题的复函,最高院经研究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意见仅供参考。

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又是怎么做的呢?下文就男方开始知情的不同时段,分情况谈一下:

(一)孩子还未出生或出生后一年内,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

妻子怀孕后、孩子尚未出生或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男方知道女方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并且男方因此已不愿与女方继续夫妻生活,这时,男方有权要求离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即不受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离婚的限制,男方可申请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精神抚慰金,因女方正处于生理、心理都很脆弱的非常时期,应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支付,故此情况下不宜再让其承受过多的压力,一般不予支持给付精神抚慰金。

(二)孩子已几岁,离婚时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

孩子已经好几岁了,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男方才知道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个时候,分二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女方明知孩子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而故意不告诉丈夫,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行为就符合了侵权行为的要件。第一,女方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忠实的义务;第二,女方的行为使男方为了孩子的成长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对男方造成了损害;第三,男方受到的损害与女方的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第四,女方明知孩子不是男方的而不告诉男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为女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所以,这种侵权行为也叫做欺诈性抚养。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方要承担以下侵权赔偿责任:1、停止侵害。将小孩带回,自己抚养;2、赔偿财产损失。男方为了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女方应当赔偿,一般以当地的人均年度平均支出为准;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为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此外,如果孩子的血缘上的父亲也明知的话,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孩子不是男方的,但是女方也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有时候可能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一直认为孩子就是男方的。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女方没有过错(虽然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有过错,但是在女子抚养上没有过错,并非故意或者过失)。这种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的关系。女方应当赔偿女方赔偿男方因为抚养孩子所付出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一般以当地的人均平均支出为准。但是,对于因此造成的男方的精神上的损失,女方不应赔偿。同时,女方应当将孩子带回自行抚养。

(三)孩子已几岁,离婚后支付了几年的抚养费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应根据男女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酌情考虑。同时,男方因此精神确实受到创伤,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亦可酌情予以支持。

(四)男方在知道孩子非自己亲生子女后,仍继续予以抚养成的

对于孩子出生后一段时间就已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但并未提出离婚的,有专家认为此情况可视为构成收养关系,以后即便离婚了,对此阶段的抚养费请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

本案韩某与屈某的情况同上述第三种相近,因此法院支持了韩某的诉请。

三、律师建议

(一)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提起的权利人只能是夫或妻),亲子鉴定无疑是重要的证明手段,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则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关于抚养费赔偿标准,因抚养子女所产生的费用不可能据实计算,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参照所在地区每年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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