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瑞林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2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三方共同筹资5000万元,以天津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包销**煤矿生产的全部煤炭。
在合作期间,天津市**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华某借款500万元,不仅没有给原告华某出示500万元的借款收据,并且迟迟没有归还的意思。
案件审理:
魏律师在接受原告华某委托后,对案件涉及的人证物证开始梳理:
1.委托人华某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跨行转账的形式予以支付,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2.对于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借款。魏律师认为,天津市**公司未向华某出具借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法院判决:
1.天津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予证明其抗辩主张,且华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天津市**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华某请求天津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1、针对大额借款,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
2、已经发生大额转款,但没有借款合同的,应该及时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的交易属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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