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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感觉到的方式”展现司法的公正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585人看过

以当事人“感觉到的方式”展现司法的公正

细节决定胜败成为一句至理名言,司法公正当然离不开细节,民众无不从司法的每一个细节中感知公正,时下很多行业都在大搞阳光工程,展现细节形象,其直接目的就是让老百姓知道该行业的职责作为,并以此树起行业形象,让百姓从阳光工程中体味公正,古有公生明廉生威的说法,其实只要注重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细节,让当事人以感觉到的方式体味司法公正,无不成为司法实践者应当探寻的问题.有一个说法叫做“人服你公而不服你威”,司法如果只讲究威而失公,就不会使民众信服,正所谓压制无信徒.让人们以感觉到的方式体味司法公正,这样的提法很直观,很适于感性化认识.当事人打官司,双方首先接触的是法官,在诉讼方面首先知道的是程序内容,有些时候,在庭外庭内,法官的一举一动对当事人都起着重要的影响,法官同一方当事人之间话说的多一些,另一方当事人马上就会有想法,法庭发言过程中法官制止了原告,如果被告发言未受到制止,原告立即就会产生疑虑,看起来这不是什么大事,可是在打官司的两方当事人心目中,却成了体味司法公正的主要标点,尽管所做判决没有错误,但是审判人员的态度对当事人服不服判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实践中审判人员却恰恰很不注意这点,无论庭上庭下称兄道弟,无话不表,形象不洁,开庭不穿法袍,庭审中抽烟打手机,交头接耳,当事人虽然不敢当庭提出,但心里总是有数,一旦案件结果令人不满,就会到各部门反映法官的不检点,失去了法官应有的形象。法官职业基本规范提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制定了职业准则。《准则》明确规定,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以实实在在的细节功夫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公正,是我们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相当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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