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的缔结技巧
一、特许加盟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新型营销模式,在国内近些年发展迅猛,涉及到餐饮、零售、清洗、汽车养护、房屋中介、加油站、美容、健身、家装、商业服务等多个行业,是当今最为流行的企业或个人创业途径之一,也是一种高效率的经营方式,但从事加盟经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问题,现行法律没有一部较为规范的处理依据,商务部修订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较为原则,无法全面调整此类纠纷,加盟经营合同种类繁多,加盟合同一般涉及时间较长,法律含量高,为避免和防止纠纷发生,或在争议发生后具有处理依据,律师对实践中遇到的签订加盟经营合同的相关技巧做以总结,供特许当事人参考。
二、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元化特点
特许方与被许可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形成契约关系,当事人之间深度合作,收益上具有双赢性,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从合同内容看涉及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知产保护等多种法律关系。
三、特许经营权合同根据区域划分为直接特许和区域特许
1、直接特许:指特许者将特许权直接授予被许可方,并约定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区域开设门店从事许可项目经营,被许可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转许可。
2、区域特许:指特许人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权授予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可以在该区域内按合同数量发展加盟店,也可将特许权再转许可第三方。
四、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2、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3、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特许经营的主体类别
特许经营主体一般包括三种类型
1、特许授权人、特许总部
2、区域性特许经营权持有人或代理人
3、受特许人
六、特许经营合同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七、制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原则
1、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特许经营是一种权利集中许可,无形资产占据大部,也是核心所在,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含、模式、规范、形象设计、技术标准、企业商誉等,针对上述资产合理约定其保护方法是主要任务。
2、管理制度契约化原则
特许经营中的管理制度较多,通常规定在加盟手册、营运手册、VI手册中,有督导、培训、配送、管理等多项制度,要认真审定。
八、起草合同要考查的因素
合同的起草中主要考虑政策法律环境、行业特点及竞争对手情况、行业体系特点及发展所处阶段,还要考虑加盟者的特点。
九、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
1、专门述语要有定义,由于对专业述语的理解不同,因此要进行定义,如管理体系、许可商标使用、区域保护、加盟费、特许使用费、产品和服务内容等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清楚。
2、授权内容、范围、期限、地区情况
授权许可的内容具有集合性,要一一写明标清,注明名称、登记号、及注册清况,存续有效期,证书原件保管等约定明确,同时对合同时间及续订办法方式都要列明写清。
3、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有专门的条款规范。
4、培训指导的内容、方式、费用承担、计划教材、地点、师资情况注明。
5、各项费用标准及支付方法条款
加盟金、特许使用费、保证金、其他费都要分清楚写明确,避免混同。
6、保密条款限制条款
商业机密、同业竞争等内容要重点列出,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性措施,也容易发生串通风险,对员工的合同前后附随的义务都进行详细约定清楚。
7、加盟店转让、资本运营情况门店租赁等问题的处理要有约定。
8、违约责任条款
9、合同终止及争议处理办法、法律适用条款
10合同清算条款
十、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常见法律问题及处理方法要有充分估量
示
例:
内蒙古健元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文本
特许专卖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内健 )
签约地点( )
特许经营授权方:内蒙古健元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被授权特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本约特许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将甲方公司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乙方,由被特许人乙方在被授权所在地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经共同协议,自愿平等达成如下条款,双方认真履行。
一、双方认可的特许经营授权及加盟条款: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建立“内蒙古健元鹿业集团鹿产品连锁店”。
1、建立连锁总店的条件为:
⑴、乙方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费
元(其中:加盟费
元;市场销量保证金
元。)
⑵、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⑶、乙方在特许地区应完成任务指标:
①、完成现金提货额: 其中首批提货额为:
②、合同期内应完成销量:
2、一般加盟店的条件为:
⑴、一般代销权授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市场销量保证金
元,加盟费
元。
⑵、一般加盟店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⑶、合同期内完成销量额为: 其中首批提货量为: 。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可按分解量进行考查,第一至三个月应完成总量的百分之十,第四至六个月应完成总量的百分之十五,第七个月以上应完成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3、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协调续约。
二、试卖期条款:
乙方应先行了解和考察特种产品相关市场行情,并对代理销售权有足够的认识,接受委托后尽心尽责,为稳妥签约和执行代理制,在授予乙方地区代理权以前,乙方应实行 个月的试卖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双方确认的代销产品试卖期和获取授权资格期限,该期限内乙方如销售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
元,则甲方将授予乙方地区独销权,达不到销量指标,则根据双方协议可授予乙方普通专卖店资格。如乙方达不到双方确认的指标任务,乙方又不愿接受一般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乙方在试销期内的所有投入应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责任。试卖期内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试卖期内乙方授权视同一般代理权,如乙方提出解约,应承担返还货款或未销出存货的责任(保鲜、标本类除外),并承担运费,已交保证金、加盟费不予退还。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⑴特许人(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②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④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⑵特许人(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③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④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⑤特许人对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⑶被特许人(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②获得特许人提供技术指导;③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④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⑤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⑷被特许人(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②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③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④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签约资料、合同执行中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库存情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⑤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⑥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⑦保证满足代销各类条件;⑧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订货确认条款:
乙方每批需货应提前五日向甲方以订单方式订货(订单可以是传真件、电子签名邮件等书式或机读式材料),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传真确认订货品名、规格、数量及发货日期,按约定的货款回收方式确认回款后及时发货。甲方如有产品存货不足情况,应当于收到订单后的24小时内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调配,按协议确认并供货。供货品名、规格、数量、供货日期以甲方回单确认为据。
五、产品质量及验收条款:
1、甲方确保所供产品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甲方应在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分别贴印地区流水号码及产品识别条码。
2、按合同约定方式甲方供货到指定地车站后,乙方应当立即组织验收,并指定专人签署“收货回执清单”给送货人。乙方如发现甲方货物因运输出现损坏、短少或数量不足、质量存疑等问题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供货完全符合约定。
3、运输途中货物损毁、缺少情况的赔偿办法:
①、甲方送货的由甲方负责更换。
②、乙方自提自运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执行价格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调整乙方进货价,如甲方上央视广告而促成产品优势市场时,甲方有权调价,但须提前十日通知乙方。
七、供货结算条款:
1、授权销售的产品均实行现金提货,需方货款到达供货方账户时发货。
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账户汇款或向甲方财务部直接付款,货款收妥后由甲方财务出具收据,作为乙方增加存货或冲减应付账款的凭证,若乙方未按约定方式办理付款手续,未收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收款方式或结算办法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前向乙方通知。
八、交货方式及费用承担条款:
如甲方送货将以“中铁快运、汽车配货、铁路集装箱”方式交货,乙方应指定所在城市的到站地点(只限乙方代理区域内),运费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选择其他特殊方式收货,则费用及供货办法另行协议。甲方有权按产品种类特点选择上述不同方式发货。
九、库存通报及对账条款:
为及时掌握乙方代理情况和了解产品行情,乙方应在每月15日定期向甲方通报库存明细,并在每月月未向甲方发送由乙方签章的书面对账单据(一式两份),甲方收到后发现问题及时构通解决,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给乙方。
十、产品退换条款:
1、凡属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予以退换货。费用由甲方负担。
2、因运输途中造成产品缺限受损,按运输方式负担责任,如系甲方送货则给予换货,费用由甲方负担。
3、连锁店首期开业三个月内被特许权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需退货,根据情况处理,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允许可以退货返款时,运输、人员差旅费用应由乙方负担,并由甲方扣留总货款百分之十的损失费。但对于保鲜类、标本类存货不得退换。如提出解约的情况下,乙方所交保证金、加盟费不予退还。
4、乙方在经营期内滞销的产品可以调换,但调换的产品需在保质期满前六个月内,保鲜类和标本类产品不得调换。
十一、技术指导、广告、促销、知识产权、商号、商标保护条款:
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号、商标标识,乙方按甲方要求设制店面处观。合同签订二十日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向甲方索取各类技术资料。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关技术指导,乙方还可借助甲方专业网站学习代销知识。
2、店铺选址、装修等相关事宜参照甲方提供的《健元鹿业专卖店加盟手册》、《健元鹿业专卖店规章制度》执行。
3、为加快市场启动尽快形成营销网络,对于代理区域进行产品品牌整体提升,乙方应当创造条件在省级媒体广告投入至少要在每月 元以上,合同期内乙方区域代理销售情况甲方派遣人员实地考察,如有不实,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4、在特许经营代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遇到相关技术问题向甲方及时提出,由甲方负责指导。
5、乙方应当尽善保护甲方的商标、商号,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十二、违约责任条款:
1、甲方迟延供货,从书面确认的发货日起算,每延迟一日按货值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发货违约金。(确因天气、道路等非人为或甲方难以控制的特殊原因导致迟延发货、或取得乙方认可的,甲方免除责任承担)。
2、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对乙方代理区域范围内加盟分店、零售店低价供货、串货,每发现一起并证据确凿时,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并退还市场销量保证金。
3、乙方违反《健元鹿业专卖店规章制度》相关内容,按相应条款规定承担责任外,乙方所交市场销销量保证金、加盟费甲方不予返还。
4、乙方不得低价冲货、串货,应当依据本合同附件价目表及相关价格规定代销各类产品,如发现乙方低价倾销或冲串货物,每出现一起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乙方跨代销区域销售甲方产品,除以双倍价格回购外,一次性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加盟费、保证金不予返还。
5、若乙方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需要低价销货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按本约定相关条款予以退货。
6、乙方未完成本约第一条销售指标(可按月平均值确算)之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资格,有权特许其他经销网点,并扣除乙方交纳的市场保证金及加盟费做为损失补偿。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关于付款时间、方式的约定,甲方有权暂停供货,乙方必须对未清偿部分货款按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承担延付期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约中确定的己方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有权特许任何第三方从事代销,乙方已交保证金、加盟费不得要求返还。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计算方法为甲方此前供货价格与确定的乙方市场销售价格的差额乘以已供货数量再加运费的和。
9、乙方因甲方违约要求解约并提出赔偿损失,如通过诉讼确认甲方有违约事实,甲方对于违约可预见的损失为乙方实际投入的营销宣传费(凭争议发生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过的有效发票计,试卖期内发生的此项费用由被授权方自行负担);有相关凭据的情况下门店租金月平均不超过三千元;人员工资月平均不超过二千元;超出部分不得请求赔偿,以上实际支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此项按定额自违约事件发生日起合同有效期内只计赔两个月。可得利益应以客观标准确认,按乙方已实际销售并达到销售指标任务为计赔基础条件,对于可得利益部分赔偿计算办法为销售价与进货差价乘以完成平均销售任务指标前提下合同期内限赔一个月的销量指标,并扣除运杂费,如没有达到销售任务指标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如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诉讼聘请的律师代理费、三人的差旅支出、三百元的定额材料印制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十三、销售奖励条款:
1、乙方按期完成本约规定的指标任务,甲方给予销售任务百分之五奖励,超额部分按以下条款执行:400--600万元按销售任务百分之五奖励;600--800万元按销售任务百分之八奖励;800万元以上按销售任务百分之十奖励。
2、奖品发放办法:如合同顺延,奖励以产品兑付,奖励条款以乙方无违约条件下成立。
3、双方约定执行其它的计奖条款:
十四、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条款:
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和发展之诚意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十五、合同附件:
1、《产品价格目录》
2、《健元鹿业专卖店规章制度》
3、《健元鹿业专卖店加盟手册》
4、《合同说明》
5、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各类往来传真、电邮、书面通知、供货单据、对账凭证、补充协议等文字资料为合同附件,于本约效力等同,如此前形成的协议与本约内容不一,则以本约条款为准。
十六、合同成立条款:
销售合同的生效日为: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全部或部分市场销售保证金,并在一个月内补足保证金提货之日为合同生效日。授权合同的生效日为:试卖期满以后确认授予地区独销权或一般销售权时起。
十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允许第三方使用许可与本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标识、商号、价目因素、客户群体等特有的商业内容和知识产权,如有违反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双方仍有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十八、双方执行本合同各具体条款,未尽事宜遵从《合同法》委托合同规定的内容。
甲方:(盖章)内蒙古健元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中段
授权签约人:
电话:0476-5882799
传真:0476-836333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号:9559981892151314019
户主:
乙方:(盖章)
现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合 同 说 明
1、本约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委托方)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受托方)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2、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⑵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4、被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5、被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6、本特许经营实质以商品销售代理制为核心,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由“委托授权”和“商品代销”构成,委托授权销售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工商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委托人授予独立的代理商销售代理权,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权限范围内连续地代表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商品及办理其他与销售有关的事务,代理商依约取得报酬的一种商品营销方式。
7、商品代理销售,按代理人对外名义不同分为直接销售代理与间接销售代理,直接销售代理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间接销售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按委托人授权不同,商品销售代理分为总代理与一般代理,总代理是指委托人授予代理人在某一地区其产品上的独家代理权,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不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区其产品上的独家代理权。商品销售代理有助于调整工商之间的经济关系,使工商双方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贸易伙伴,实现生产和流通的有机结合,规范流通秩序,稳定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实现 规模经营,促进重要产业发展。
8、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⑴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⑵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⑶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9、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10、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