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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成四级伤残 法院判医院承担90%责任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310人看过

因医生对巨大胎儿估计不足,导致其出生后臂丛神经受损。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赔偿近10万元。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其超巨大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结果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导致臂丛神经受损。虽然小安康出生后“二院”对其医药费进行了赔偿,但对其伤残却无法认定,没有进行处理。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家人将此事诉至海阳法院,申请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次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家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鉴定结果:本病例属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今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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