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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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六项诚信原则是对道德底线的升化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819人看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诉讼法吸收道德底线的升化


     诉讼道德或叫诉讼公德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底线,每一个进入诉讼的主体都应当把持这个底线: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止伪证,禁止反言,禁止虚假陈述,保护弱者: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不正当形成权利状态,庭审中的突然袭击以及恶意轻率请求回避等,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是带有诉讼欺诈性质的不正当形成权利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直接关于禁止滥用权利的条文,但宪法第51条确立了禁止权利滥 用的最高规范,应当适用于诉讼权利的行使。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信用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 权利的行为,主要指: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被告如果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于已不利,就会想方设法拖延诉讼进程,长时间的阻碍争端的解决,这样足以弱化原告可能取得的公正判决的实际效果,大大削减判决的实用价值。恶意轻率地请求回避。


    2、禁止伪证:伪证是当今诉讼中最为普遍的,法律对于伪证假证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伪证成风,因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不免出现趋利避害的想法,就会有伪证出现,在诉讼中识别伪证比较容易,但处理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不做伪证是诉讼参与人一项基本的品质要求。


    3、禁止反言:诉讼中不能出尔反尔,禁反言要求诉讼者前后说法要一致,但对于确因记忆等原因错误陈述,则可提供相关证据以表明正确的陈述。


    4、禁止虚假陈述:诉讼当事人不得做虚假陈述。


    5、保护弱者:保护弱者是一项社会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质所在。尤其在诉讼中更要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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