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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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恶意诉讼不再表现四难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3466人看过

 


    经过多年的诉讼实践,给我最大的体味就是对恶意诉讼行为难定论、难认识、难解决、难治理,而偏偏有一种事实就是越是难的问题往往越容易发生。对于防止或避免恶意诉讼的问题有很多的论证,但现实情况是诉讼中恶搞的却大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笔者不想在此表述恶意诉讼的具体嘴脸,单就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项原则同防止恶习意诉讼之间的关系方面提些看法,其实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吸收道德观念的角度给防止恶意诉讼在程序早已做出了规定,只不过没有引起司法实践足够重视。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能够查知的有以下几项原则,即: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原则、禁止伪证、禁止反言、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禁止虚假陈述,这几项原则是保障诉讼正常合法进行的程序前提,也是对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诠释。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个别诉讼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方式形成权利状态,程序上形成障碍,诸如庭审中的突然袭击以及恶意轻率请求回避等,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为突出的问题即是带有诉讼欺诈性质的不当权利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直接关于禁止滥用权利的条文,但宪法第51条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的最高规范,应当作为适用诉讼中禁止权利滥用的有效障遏制。
    滥用诉讼权利是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表现方式主要以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众信用利益为目的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道德底下的恶搞,此类行为主要指:恶意或故意拖延诉讼,诉讼当事人如果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于已不利,就会想方设法拖延诉讼进程,长时间的阻碍争端的解决,这样足以弱化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取得的公正判决的实际效果,大大削减判决的实用价值;还有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恶意轻率地请求回避,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但是回避的提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如果没有理由或缺乏根据的提回避,虽然最终不能影响案件审理,但必然导致审限的延长,无形中构成诉讼拖期;第三种表现即是无根据提出管理异议;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有权提出管理异议,但毫无依据的异议也同样引发审理中止,先行解决管理问题,待管理的裁定下达后还有上诉等程序,造成对案件实体审理上的无休止轮回。
   治理诉讼恶搞迫在眉捷,这即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重视,更是净化司法环境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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