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彭宇案谈法院能“按照常理”断案吗?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彭宇助人反成被告案已经有了结果,一审法院判彭宇承40%的责任,要赔偿对方四万多元钱。
这让我不禁回想起来自己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那个年代,曾到一基层法院开庭,我代理一是一起伤害案件的被告,到法庭后,原告念完诉状,法官就急不可奈地想调解,我当庭表示事实未查清,不能调解,一个女法官面对被告大声说:你不伤原告,原告能告你吗,他怎么没告张三、没告李四,偏要告你呢,说明你还是伤人家了,你不伤他就不会告到你头上,此言一出,令我震惊,最后当然是法官胜了。
常理之判的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写得十分精彩,请看这一段: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就能得出被告的行为与情理相悖吗?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所谓经验,常理,情理为依据。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所谓常理,所谓社会情理,只能得出可能性,而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这是普通人都懂得的常识。
从常理分析,没有结过婚的女人是不能生孩子的,这能断定一个未婚女人就一定没有生过孩子吗?从常理分析,异性相吸同性相斥,能断定两个同性就一定不会相恋吗?从常理分析,没有飞机大炮的共军是打不过国军的,是不是可以推断共军个个是神人呢?从常理分析,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识法官不可能不懂,是不是可以推断如此下判决书的法官是白痴呢?现实生活中,不按常理办事,不按常规出牌的事太多了,所以只能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任何所谓常理,推断为依据,这样断案,是要出大乱子的。
下面,对判决书的几个论据做一点评点,以供大家参考:
判决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就是常理?舍己为人,舍生取义,统统都与常理相悖?)
从此以后:以事实为根据要变更为以推理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要变为以依法官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