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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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必读

发布者:张生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622人看过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  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亨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诉,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4、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代价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 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5、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6、关于申请鉴定

     对需要经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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